执法公正岂能“画饼充饥”?

作者:费建法2010-06-0110:43:32发布于:博客中国分类:费话连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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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讯逼供取证不作死刑证据!!!
执法公正岂能“画饼充饥”?
2010年05月31日《京华时报》报道,在赵作海案余热未消之际,包括公检法在内的国家五部门联合发文,首次明确不能用于死刑案定案的6种证据,以预防冤错案发生。
1998年2月,河南商丘村民赵振晌被其侄子报案称失踪。一年后,当地发现无名尸,公安机关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刑拘。2002年12月,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,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。后经复核,该死缓判决被核准。2010年4月,“死人”赵振晌回到赵楼村,赵作海案得以逆转。今年5月9日,赵作海被释放。
赵作海案及更早的湖北佘祥林案等都是冤假错案。显然,赵作海案在证据上有重大缺陷,无名尸体怎么被认定成是赵振晌?没有相关的证据支持,又没有坚持做DNA技术鉴定是一个重大失误。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的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》)和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》)。规定明确,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,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;《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》对“证据确实、充分”予以细化。
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,如何严格执行上述两个规定,才是把好证据关、程序关,避免冤假错案的关键。
刑讯逼供取口供的本质就是违法取证。规定“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,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,应当予以排除”。这种说法地提出,本身就像个笑话。因为执法的依据理所当然应该是合法的证据。问题就出在如何界定合法证据上,而不是一而再、再而三地规定必须依据合法证据。
1996年,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修改,其中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。
1998年、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先后分别作出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。
1999年、2004年宪法修正案分别规定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”、“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”。
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。
2007年3月,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制定了《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》。
2010年5月30日,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发布《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》和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》。
从以上的我国证据法规的发展进程不难看出,相关法律规定,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,必须做到“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”。但是,“证据确实、充分”在实践中很难把握。而程序公正则是实体公正的必要前提和最有力的保证。因此可以说,刑事案件的侦破审讯程序的公开公正才是最最根本的。
比如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》:单人取证等行为应补正,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,但未规定相应的操作程序,致使排除规则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法律规范应有的功能。
真正的突破点在于《刑事诉讼法》关于刑事案件的侦破审讯程序的公正,主要包括检察人员从头至尾参与刑事侦查审讯,做好全程监督工作;审讯全程录像,并由检察部门封存;以及对于违反程序人员的惩治的规定和严格执行,其中包括对检察人员失职的严厉惩处。
“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”,一直是中国法治一个基本理念,但在实践中“事实”的认定并无统一标准。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,可谓仁者见仁,智者见智。同时在案件办理中,有的人仅凭经验办案,有的依据社会反响和群众反映办案,还有的时候、有的地方不得不以个别领导的意见为转移,中国还有类似“命案必破”的传统,这样一来可能出现两种结果:一是隐瞒重大罪案;二是张冠李戴,草草结案。而这才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社会根源。
虽然,被告人拥有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的权利,但在法庭审理中,对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,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,查证十分困难。尽管该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,但要就执行职务是否违法作出正确的判断,还要依赖于检察部门全程监督审讯过程的合法证据性录像。
从社会发展和法律完善角度来讲,尽快实现羁侦分离,侦检同步,全程录像,严惩违法审讯取证,才是杜绝刑讯逼俄供的根本。
而回想到“湖南永州两名警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被免刑责 ”的事实也在我们身边存在的时候,我们感到这次的两规出台,对老百姓来说,并不能带来多大的实惠,不过是展示出政府部门促进依法治国更上了一层楼。但从构建和谐社会、确保司法公正的角度来说,类似的做法难免给人“画饼充饥”的嫌疑!

费建法1/6 2010

本文作者:费建法

文本出处:博客中国

链接地址:http://alk158.blogchina.com/946529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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